EN
×
EN
在线咨询
在线
咨询
电话
电话
微信公众号
业务咨询
中国:
业务咨询专线:400-780-8018
(仅限服务咨询,其他事宜请拨打川沙总部电话)
川沙总部电话: +86 (21) 5859-1500
海外:
+1(781)535-1428(U.S.)
0044 7790 816 954 (Europe)
留言
留言
在线留言×
点击切换
News information
新闻资讯

title">CFDA明确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收费标准

2016-09-12
|
访问量:

9月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新分类后化学药品注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发布通告。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 第51号,以下简称“2016年51号公告”),对化学药品进行了重新分类,现就新分类后化学药品注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1、2类别药品的注册申请,按照《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 第53号,以下简称“2015年53号公告”)中新药注册费标准收费;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3、4类别药品的注册申请,按照2015年53号公告中仿制药注册费标准收费。其中,生产企业位于境内的,按照2015年53号公告中国产注册费标准收费;生产企业位于境外的,按照2015年53号公告中进口注册费标准收费。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5类别药品的注册申请,按照2015年53号公告中进口无需临床试验的生产/上市、进口需临床试验的生产/上市注册费标准收费。
2016年51号公告发布实施后,及本通告发布实施前,按照新注册分类受理的但《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中适用收费标准与本通告不一致的,申请人于2016年10月30日前向原受理部门申请退还或补交相关费用。2016年51号公告发布实施前已受理,并申请按照新注册分类进行审评审批的,申请人向原受理部门申请补交相关费用。申请人补交相关费用前,相应注册申请的审评审批工作暂停。

相关新闻
×
搜索验证
点击切换
百度 搜狗 360搜索 《权力的游戏》私生子之战,琼恩只有 2000 人,为何正面对抗小剥皮的 6000 大军? 追悼会上,张国立不顾形象,破口大骂:全滚出去! 我的世界大电影成为单日票房冠军 职场上有哪些表面看上去「专业到飞起」,实则「糊弄」的操作? U17国足VS乌兹前瞻:宋凯督战,国少无退路,输球将20年无缘世少赛

      <code id='9b9eb'></code><style id='a2ae6'></style>
    • <acronym id='875f1'></acronym>
      <center id='d8138'><center id='a2dd7'><tfoot id='1a763'></tfoot></center><abbr id='27d85'><dir id='57aee'><tfoot id='5f024'></tfoot><noframes id='b7192'>

    • <optgroup id='2e0a7'><strike id='25437'><sup id='96e5d'></sup></strike><code id='181be'></code></optgroup>
        1. <b id='9004d'><label id='44e8d'><select id='3aa26'><dt id='61fe5'><span id='1987d'></span></dt></select></label></b><u id='ca190'></u>
          <i id='2ca62'><strike id='3bd07'><tt id='802ce'><pre id='fa9df'></pre></tt></strike></i>